陪嫁和回礼有什么区别
2025-04-17 09:52
来源头条作者:精彩无处不在007
彩礼的返还要将彩礼进行严格的界定和分析,主要原因是涉及彩礼返还的问题。虽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发生彩礼给付纠纷的概率相对较低,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,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,许多原本生活就不富裕的家庭,为了给付彩礼债台高筑,使得整个家庭背上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。正是因为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,因此如果男女双方最终未能进行结婚登记或者共同生活,甚至离婚的,是否返还数额不小的彩礼就成了很难避免的问题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活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对于彩礼返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。我们从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、返还彩礼的条件、返还彩礼的范围、返还彩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确理解几个方面进行分析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规定的"生活困难"的准(一)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在实际生活中,给付和接受彩礼的双方往往不是或者不仅是男女双方,更多情况下是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近亲属。那么在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中,双方当事人的界定,就涉及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。对于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不能进行狭义的理解,也就是说不能将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限制在男女双方本人之间。就给付方而言,既可以是男女中的一方,也可以是男女中的一方的父母、兄弟姐妹等近亲属。同理,接受方既可以是男女中的一方,也可以是其父母、兄弟姐妹等近亲属。在真正的生活中,往往是男方全家人筹钱将彩礼给付给女方家庭,这之中真正用于置办陪嫁物品的反倒不多。因此,如果我们狭义地理解和解释彩礼给付方和接受方,不仅不客观、不公平,还不利于类似纠纷的妥善解决。根据上述理解,当事人在诉讼中,要提起返还彩礼的诉求,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主要分两种情况来认定。第一,如果是在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之后,一方提起离婚诉讼,同时提出返还彩礼请求的,直接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方和义务方。如果其中一方认为自己不是彩礼的给付人或者接受人,进而拒绝返还彩礼的,人民法院不予采信。第二,如果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登记结婚,一方提起返还彩礼的诉求,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。如果彩礼的接受方就是男女双方本人,就以接受彩礼的男女本人为被告即可;如果实际接受彩礼的是男女双方的近亲属,就需要将实际接受彩礼的人列为共同被告,来承担连带责任,这样处理更加客观、公正,也更有利于解决纠纷,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。(二)返还彩礼的条件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,国家不提倡、也不支持缔结婚姻以给付彩礼为基础,但是在我国不少地方存在以给付彩礼进行缔结婚姻的情况。如果回避这个问题或者置之不理,反而不利于彩礼返回问题的解决,甚至会增加社会纠纷。因此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规定,在这三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: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: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;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通俗地讲,就是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,原则上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: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,原则上不返还彩礼,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返还彩礼。可以明确的是,在给付彩礼后,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且共同生活,给付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,法院是不会支持该请求的。如果男女双方在起诉离婚时提出彩礼返还请求,判决离婚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判决;判决不准离婚的,彩礼问题就不能再进行判决。除此之外,在离婚时提出返还彩礼请求的,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,并适当把握返还数额。因为在夫妻生活中,已经给付的彩礼有一部分可能已经用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,或者购置共同生活的物品,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被共同消耗。因此,在返还的比例和数额方面,需要结合彩礼的使用、消耗情况,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情况进行综合把握、灵活处理。(三)返还彩礼的范围下面,我们还是以张章和李莉为例,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形,来具体分析彩礼返还的范围。(1)张章家给付李莉家彩礼后,张章和李莉分手,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也没有共同生活,此时张章家可以要求李莉家返还全部彩礼。(2)张章家给付李莉家彩礼后,双方按照老家习俗举行婚礼并且共同生活,但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。从法律意义上讲,双方仅形成同居关系,此时张章家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,要求李莉家返还彩礼,这种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论,而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判断,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、生育情况、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、彩礼的数额、彩礼的使用情况、回礼情况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,确定是否需要返还以及酌情考虑返还的数额。(3)张章家给付李莉家彩礼后,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,婚后张章就被单位派遣到非洲工作三年,双方并未共同生活。从法律意义上说,张章和李莉办理了结婚登记,就是合法夫妻,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,但是实际上双方有婚烟之名,却无婚姻之实,如果张章和李莉离婚,这种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范围。但是双方毕竟进行了结婚登记,因此返还彩礼的数额还需要根据彩礼的数额、结婚时间长短、未共同生活的事由、当地的风俗习惯等进行综合判定。(4)张章家给付李莉家彩礼后,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,新婚第二天李莉就去了广东打工,且一去不返,和张章失去了联系。这种以结婚为诱饵收取对方大莉返还彩礼。量财物的行为,极大地损害了对方的利益,如果双方离婚,张章完全可以要求李(5)张章家给付李莉彩礼后,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,也共同生活,但出返还彩礼的请求。是为了给付彩礼,张章家全家举债,导致张章家生活困难。此时,张章也可以提(四)返还彩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和其他请求权一样,请求返还彩礼也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。民法典规定,权利受到侵害,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。具体到请求返还彩礼的案件中,我们还是用张章和李莉的例子来分析诉讼时效的几种认定情形。(1)张章家给付李莉家彩礼后,双方分手,没有缔结婚姻关系,这时候张章家就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,要求李莉家返还彩礼。如果李莉家拒不返还,诉讼时效开始起算。(2)张章家给付李莉家彩礼后,张章和李莉结婚,婚后一年双方离婚。那么从离婚那一天开始,张章家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,这时候诉讼时效开始起算。当然,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,也可以发生中止、中断和延长等情形。(五)"生活困难"的认定前面已经谈到,返还彩礼与否,原则上要以男女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判断标准,在没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,双方已经结婚的,彩礼不返还。司法解释规定的"生活困难"就是一种特殊规定,意思是即使男女双方已经结婚,但是由于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家庭生活困难,这时候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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